對,解釋一下。
剛剛有提到信保基金的經驗,如果將來內政部有需要,我們可以分享這樣的過程跟方式。第二,剛剛政委有提到小頭家貸款的概念,相關規定還是需要營利行為的事業,所以前提不太一樣。
第三,目前合作社的運作,社員或者其中成員有符合企業主的身分,都可以享受到經濟部對中小企業的服務、輔導及相關資源,這倒是沒有衝突的。後續如果內政部提到有一些包含基金的設立,或者是將來合作社需要跟經濟鏈結的業務,只要經濟部能使得上力,我們都可以幫忙,謝謝。
第二,事實上設立公司要受公司法相關規範,不一定符合合作社發展需要,這個可能要再思考一下。
謝謝政委,我針對剛剛提的issue,在輔導跟貸款對象,都要設立公司登記或者是商業登記為前提。
只有這個考慮,因為我面對不是在座的,我是要面對外面的挑戰。
就經濟層面出發或者是產業面出發,經濟部責無旁貸。那個連結度要夠強,不然到時議題發散到像這樣的邏輯,由經濟部編一個單元經費是不恰當的。
我們同仁可不可以講話?
我的「對」,是因為這樣子比較好解決。
既然叫「跨部會」,叫經濟部出錢,這就比較麻煩。
這個是最麻煩的。
所以就是編經費。
我的邏輯,剛剛有提到之後的輔導團隊是各部會,所以到經濟部之後會有一個盲點。
以現在的方式不太行,是真的不太像。
沒有先推,因為到經濟部之後比較走向產業端。
或者是國發會的角度?
我們可以再研究,因為還要再處理。但是這樣的呈現方式,感覺還不太像在後端產業連結的那塊,我會覺得進程好像要……
不過open data這一件事,政委覺得經濟部接手恰當嗎?
109年不是前瞻還在嗎?
政委的意思是要經濟部接嗎?
110年我們再想一下。
所以是要解決的是110年?
是到109年?
其實我們討論的過程中,本來以為是老師這邊,因為本來民生公共物聯網下面就有在做黑客松。
統一由經濟部來編嗎?
這我們內部再處理。
我要跟下面討論吧!因為大家都想用攤的方式。
對,要找別的計畫。
那就從別的計畫領域。
政委,如果是這個邏輯的話,原來的初步意見是,我們不太可能從民生公共物聯網出來,因為當時在做這個計畫架構的時候,那個任務分工非常清楚,經濟部本身是做一些最後後端輸出的部分,所以反而不太容易有這一塊。
我記得上一次有報告過,因為國營事業的相關進用人力有一定的規定,沒有辦法透過這個,必須要透過公開、公平的選缺之考試制度,所以上次委員已經瞭解到經濟部這一塊,也就是國營事業的著力點,委員也很清楚,因此才會導到後續儲蓄風險以外的部分來作處理,因此國營事業的部分確實有其難度,相關的規定非常清楚,必須要有公開的程序,以上報告。
等於是外包之後,他可以來參與我們的一些工作性質,但那牽涉到勞雇契約,因為變成是要用定期的契約方式讓他進來,指定在一定期間完成之後,不能因為這樣子就等於將來的國營事業員工,這涉及到將來的勞動基準法跟後續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因此當時在前院長有做一個裁示,就是可能要再好好想清楚。
我們在這一個方案的期程,我們也希望能夠有這樣的機會,像委員提案,讓高中生、高職生有這樣的機會,我們的國營事業如果有外包的人力,可以用到類似像這樣子高中職的可能性,但不是正式國營事業的員工。
因為黃委員的提案是針對特定的對象,也就是應屆畢業生,因此在國營事業法的內容是不允許這樣做的,因此先讓委員瞭解一下。
以我們部裡面來說的話,現在國營事業徵選有分職員跟雇員,像最近剛好下個禮拜開始考試,我們都有公開在所有的媒體跟公告,讓大家有資格的人都可以來參與這樣的正式過程,所以是公開透明,必須要經過這樣的程序才可以進用的管道。
統一的規範管理規定是叫做「國營事業管理法」,這個是立法院通過的法案,這個是明訂國營人員的進用,除了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之外,應該以公開徵詢的方式進行,這是一個原則,因此這是法定一定要走的程序。
有關於國營事業的問題,可能要跟委員更新一下進度,這個在4月份的時候,林全前院長跟林政委有針對這一個議題開過會議,我在這裡補充說明一下相關的規定,因為國營事業並不是只有經濟部,包括交通部、財政部、金管會及央行都有很多的國營事業。
謝謝院長,也謝謝黃委員這一個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