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像行政作為的那一塊,我們希望未來協助外國人到臺灣的部分,我們希望透過那個機制來調整與協助,以上。
第二,我相信大家在過去的兩年半時間,如果有特別注意到為了在臺灣生活的人、外國人,無論身分是哪一種,為了要知道防疫資訊,因此只要指揮中心 1922 有做相關的宣導影片,我們都會快速跟勞動部一起合作,把完整的語言方式,當然主流的語言會直接用說的,其他語言的方式會透過完成製作之後,然後再透過管道給大家知道,因此我們在語言支持的部分,是盡可能來協助。
我先從無論是新住民或者是外來人口的部分,現在在檢討部裡面現有的機制,原來只侷限在所定義的新住民支持,我們檢討應該是擴大到所有新到臺灣的,無論是居留或者是長期要生活的,來到臺灣的時候,是一到三年的時間必須要適應跟接受臺灣各項的制度與面向,我們再調整這樣的支持方法,我們在進行研議當中,我們會提到新住民協調事務會報上決定。
剛剛外交部其實很詳細說明,我們6月份兩部會就一起合作,原來的登記注意事項,已經把名稱改成「國際非政府組織設置辦事處要點」,剛剛所提到第4條、第6條,我們全部修正,現在條文的內容,再請外交部協助做一些檢視,我們接著也會進行跨部會討論,所以在時程上,目前是訂在今年12月之前,要完成法規的完備,後續就跟外交部合作,協助NGO來臺灣設置辦事處。
我們樂意來協助,納入輔導。當然如果是針對原住民合作社部分,我們會請原民會一起進來做,一定要透過原民會的力量,才可以把平台跟聯盟做起來。
已經很接近了。
當然合作社需要的是平台串聯在一起,也就是形成聯盟的機制,我們在中長程計畫當中,如果目前沒有的話,我們也會把它納進來。
對,已經報院了。
我想至少要一年。
這個涉及修法、且影響層面很大,並不是單一性質或者是單一合作社,所以我們要全面來看,可能要多一點的時間來評估,家豪代表的是一種型態,可是合作社的型態面向非常廣,我覺得要多花一點時間。
第二個,三年改選一次,但是是可以連選跟連任的,所以有一定的基礎,不能用單一合作社的狀況,來評估所有的合作社,所以我覺得這應該要一起整體來看。
有關剛剛家豪提到法規的部分,那七個是現有法規的規定,因為型態類型很多,那個是綜合下來、一起考量下的七位,是不是要去修改,我覺得要評估,因為並不是滿足單一方向、然後影響其他的,像剛剛提到合作社的型態面向很多,這七個是綜合考量的結果。
尤其針對原住民合作事業的發展上,因為有很多事務跟業務上需要原住民族委員會一起跨領域來協助,尤其是在部落裡面的產業、部落裡面的重點發展合作事業,都可以納入,這個部分,我想部裡面贊成所提的意見,我們計畫也在努力、在推動,且也列為明年的重點施政計畫。
謝謝家豪的提案。合作社這一個計畫,在家豪剛剛的說明當中,已經說明得很清楚了,這也被部裡面列為重要的施政計畫之一,剛剛有提到中長程計畫,已經送院,也經過了一些討論,如果未來院核定這個計畫之後,我相信可以推動的更多。剛剛提到希望經濟部未來也可以多一點的協助,我們就會再跨部會一起來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