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討論到初創企業的投資、融資,像文創產業等,等常年都在討論,有鑑價制度及今天的《企業資產擔保法草案》,我覺得看起來這一個並不是單一法規可以解決的,還有天使跟創投都有影響,是不是有一個主題是跨法規的?可以讓大家好好討論。人家都可以的,連中國都可以,美國好像也可以,我不知道,為何臺灣不行?是不是有一個環節沒有改掉,並不是單一個單位可以承受,是不是可以再起一個討論來解決?
再者,希望在初、創期或者是希望在縹緲的狀況下拿到資金的話,還是去改善《公司法》跟天使投資人,可能還比較重要。
美國矽谷統計,連續創業第五次,成功最高,因此有人說這個是第四次,所以就借該公司1,000萬,但是臺灣只能創一次,因此臺灣很難出獨角獸,獨角獸都不是第一次創業,能夠變成獨角獸可能都是三、四次創業後才變成獨獨角獸,馬雲也不是第一次創業就成功,所以我覺得臺灣要允許連續創業,而這一件事不可能靠貸款,貸款的話是讓年輕的創業者變成不可能,因此要改善的是讓天使投資人無怨無悔什麼都看不到,然後就把錢丟給創業者,這個制度反而比較重要,因此不需要把這一個責任壓在這一個法案。
我反而對正在修正的《公司法》還有一些期待,在這麼無形、縹緲的狀況下,坦白講全世界都是靠投資,並沒有人靠貸款的,像全美有幾個銀行貸款給初創?只有一家叫做「加州矽谷銀行」,都是借給看得到營運狀況才會借錢的,其他的國家有一大堆天使投資人,因此並不需要靠銀行,美國創業家是借錢來創業,只有臺灣靠青創貸款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金創業,創業完以後若失敗,一個研發中的公司,百分之七十是失敗的公司,借錢之後就就業跟還錢,因此臺灣的企業都沒有辦法第二次創業,因須借錢以後再創業,以前借的錢還沒有還,所以只好就業再創業。
將來如果想解決我們剛剛期待欲解決的問題,有發明人發明完後去找總統說發明完都借不到錢。我上個月參加經濟部副主委主持的活動,對面坐了銀行局的局長,指著鼻子就說:「錢再借不出去,就唯你們試問。」,銀行局說關他們什麼事,大家太殷切期望無形資產貸款予文化、創新產業的這一件事。
因此,我認為不需要把這麼大的責任放在這一個法上,還有其貢獻及價值,如果通過以後,我們去跟銀行拜託說這個可以擔保,要不要考慮,銀行說看不懂,最重要是希望賺錢,任何人都會借錢。因此,我認為不要這麼辛苦地揹著十字架,即使如此,這一個法仍是需要訂的。
我們認為金管會已經在威脅、利誘的情況下,很拼命讓銀行放款了,但是銀行會覺得長官要我們做給你,會吞下一、兩筆,但我不認為會從此解決;我覺得不只是文化部,其實數位產業等等都一樣,創業型是看不到、摸不到(銀行放款),我想問題點都不在這邊。
我覺得法提出後,大家雖期待銀行大量對創業產業擔保,其實我有點懷疑,大家可以試試看(笑),如果銀行大力擔保的話,我就裸泳(笑),我覺得百分之九十不太可能非常容易貸到款,如果金管會認為可以的話,我是很高興,因為幫文化部推動融資,也是本公會的工作,本公會把這一件事做到極致。
因此,如果以這一個目的來訂這個法規,我認為應該不用這樣子訂,如果訂完之後會覺得好像貸款也沒有這麼多,我想應該不是,因此我認為法規的訂定有滿多的用途;只是說這個可以作擔保,包括未來的收入及無形資產可以作擔保。然而,可以擔保跟可以貸款是兩回事,因為願意投保,所以願意投資,因此可以做可擔保的轉換公司債,這是有意義的。
剛剛聽到文化部提的事情跟我們剛剛看企業資產法的前提,感覺好像這一個法定以後,大家就可以用無形資產或者是用未來權利、收入借到錢,如果大家都這樣講的話,我先烏鴉嘴講一下,那個是不可能的,不然問金管會,現在把這一個法訂了,也已經有鑑價單位,請問我們的銀行就會貸款嗎?其實剛剛金管會報告裡面,也就是銀行會貸款那幾個「P」裡面,沒有一個叫做「未來權利被鑑價及可擔保」,即使有鑑價制度且可以拿來擔保的這一件事,銀行就會借錢的這一件事,其實天方夜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