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5 月 9 日政委室也邀集第二次的工作會議,本會就本案涉及到服務型智慧政府的計畫、My Data 相關問題,還有海外機關資料傳輸安全的三大議題就教於國發會,也初步釐清相關問題的不確定性;後續本會將依據前兩次工作會議各個機關給我們的意見,就海外申辦資料的回傳方式、資料庫內容格式等等,與領務局續行研商,並且針對各要證機關的需求欄位共同來做後續資料庫的推動工作,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先進,僑委會自提票選案是「推動智慧僑務服務」的案子,這個案子主要是有關於僑委會規劃與外交部領務局合作建置「僑民身分資料庫」,感謝先前 PO 賜票使本案成案,也感謝政委室協助召開兩次的工作會議,包含在 4 月 28 日第一次工作會議有邀請到國發會、外交部 PO、領務局、內政部役政署、經濟部投審會,相關機關大致確認對於這個資料庫的需求與介接範疇,也在今天之前大概都回報需要介接查詢系統的資料欄位。
2 月 20 日國發會初審的會議上,審查的委員及國發會的長官都大力建議我們把這個案子做大,譬如將內政部役政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也納入本案的利害關係人,並建議我們未來提出與國發會 Mydata 的平台或者是我的 E 政府來介接以便僑民數位或者臨櫃服務的規劃,所以本會在童委員長的核定下,我們也從善如流,藉由這個機制把這個案子提為開放政府的協作議題提案。接下來請證照葉科長來說明,他也有豐富的駐外經驗,請他來說明,謝謝。
這個案子正好在國發會那邊有個「服務型智慧政府 2.0 推動計畫」,我們感謝國發會大力支持納入這個計畫,我們提計畫名稱是叫做「僑務資料智能分析與運用規劃計畫」,裡面有一項是建置高價值的資料庫,透過建置與累積僑務資料來釋出高價值的資料,其中一項我們覺得僑民身分的資料可能可發展為高價值的資料庫,所以在這個計畫當中,就納入相關的規劃一起提報。
這個提案背景是僑委會為法定的審理僑民身分的主責機關,但是僑民認定身分的資料散落在外交部跟僑委會本身,我們非常感謝外交部給我們建議,要一起攜手建立資料庫,方便僑民在申請相關業務時,能夠運用智能的服務讓相關機關可以查詢。
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僑委會這個案子分為兩段式的說明,僑委會的 PO 首先說明這個提案背景,至於提案內容跟推動的效益會請主管的證照科葉科長來報告。
僑委會的案子是配合國家人口及人才政策鬆綁僑生來台就學相關規定,這部分有牽涉到其他三個的協辦機關,為了能夠完整說明提案,我們請主辦僑生處的楊專委來說明。
那如果小組討論時講到境內的詐騙議題?
僑委會報告,消費糾紛風險,是不是保護消費者並降低消費者遭遇消費糾紛的風險,都寫進去?
本署最後收斂的時候有提到,其實地方主管機關其實可以依據消保法第33條直接進行行政調查,據我們理事長所講的,其實很大宗集中在某個縣市,或許那個縣市可以進行調查,也就是可以解決大部分目前的案件,以上報告,不曉得本署的成員是不是有需要再補充?
最後一個部分,我們提到如何加強國內代理人責任,因為分組討論當中從國外到報關,從超商回溯,發現國內代理人是很核心的關鍵問題,但是國內代理人這塊牽涉到包裹進來,可能有從事再包裝等等各種不一樣、不容易辨識的行為,這邊建議要怎麼樣解決?同樣剛剛有提到的第二個問題,可能要更充分揭露寄件人資訊,所謂的超商要成立詐騙、反詐騙專線,這部分其實超商已經在做了,也就是客服的集中處理機制。
當然這上面會有一些不管是法務部或者是警政署都有提到,第一個是蒐證上的困難,第二個是要適用刑法,其實可能有很嚴謹的法定要件要構成,是不是可以這樣做,可能有賴於警政署或者是法務部再合作研議。
第三個,怎麼樣查緝、追溯源頭,這個流程我們就不贅述,因為剛剛有提到,像消保處有提到針對詐騙的問題,因為今天的主要核心問題第一個是消費爭議解決,第二個是詐騙,消保處有提到是不是可以援引刑法第255條辦幾個案子,也就是作為示範效果,讓詐騙業者知道不只是消保法可以對付我們,還有刑法。
如何克服?我們希望是不是建議超商端收到包裹,可以更進一步揭露境外的資訊,像這個包裹是來自於中國大陸或者是哪一省,消費者端是臺灣的,就先不收或者怎麼樣,另外是在報關程序上可以配合標注。
但是我們有討論到這些大的超商或者是物流業者,如果都充分配合之後,接下來不肖或者是詐騙的人,聽他們說所謂的壞人沒有出席,可能更地下化,也就是轉向物流,也就是交通部的白牌車,像源頭的管理上會更不容易。
在消費者的意識,因為今天所謂政府跟民間協議,也就是消費者方面是不是可以更有集體意識,不要因為款項太小或者是程序太麻煩,最後放棄消費者的權益,可能會讓有問題的廠商更囂張。
第三個,超商是不是可以直接協助退款流程的問題,這個部分已經作改善了,我相信今天的會議當中,超商的部分都有更充分地出席,也瞭解問題所在。
另外組員提到的是超商端應該協助託運人的資訊更充分揭露、更明確讓消費者有求助的管道。
第二個大問題,消費者提到7天內沒有真正收到退款的問題,這整個來講是退款機制與廠商間糾紛的處理。提到幾個解法是,像新竹物流有提到的是,他們可能跟問題廠商間的合作關係,可以終止或者是怎麼樣來協調。
像在社群媒體方面,其實有點類似剛剛經濟部有提到的,如果把它變成特許的行業,就有相對應的主管機關,因此整個來講,目前基本上並沒有官方來管理。第二個是建議地方政府依據消保程序來處理。
另外比如參考交通部處理Uber的案子,那個時候援引公路法,這次可以引用什麼,讓更適當的法條來進行管理。
但是遭遇到困難,像臉書在臺灣,比如交通部也幫忙查,也就是在台設立有限公司,但是目前並沒有什麼辦法管他,特別是關於廣告方面的行為,也就是從事廣告的其他行為上,確實沒有明確的主管機關,另外是在有關於商業行為上的金流,很可能是會到國外的臉書公司,也就是登記在臺灣公司這家,所以這個部分大家有提到幾個,像依據消保法第23條,對他從事相關的行為來進行規範。
另外,像臉書的廣告,也就是在上面的廣告商應該要在契約內容上更加確實、保護消費者。
大家好,我們問題一開始從小歐的部分來講到第一項的問題,講到社群問題,像臉書,很可惜臉書代表比較早離席,他們提到社群媒體管道有兩個主要的問題,一個是廣告不確實,另外一個是相對來講並沒有善盡的企業社會責任,建議了幾個解法,第一個是要如何建議民眾與臉書的對話機制,像今天這個場合,不可能有更多的代表、全程參與,另外是在管理臉書廣告的機制上要更確實一點,像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等等,都要進一步明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