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國家賠償的這一件事,我想要詢問一下,剛剛說如果今天因為單身女而作人工生殖,小孩長大之後要申請國賠,因為我們現在不清楚申請國賠的依據、論點是什麼,假設是以家庭不幸福,知道這個媽媽不愛我,因為科技生出來,讓我覺得我在這個世界上很痛苦,因此要申請國賠,相同的道理,異性婚是不是也可以會發生國賠的事?結果生出來之後,爸爸、媽媽都不理他,他們只為了傳宗接代就把我生出來了,那我也覺得家庭不幸福,因此異性婚下是不是可以申請國賠?
2016年的自由時報就已經講了,在世界衛生組織即將要將社會性不孕納入不孕症的定義、要求當中,這個是目前的情況。
你剛剛講的國外精子銀行有疾病的風險,今天政府站在非常保障臺灣人民的角度,要確保生殖細胞的品質,OK,我們今天在立法的時候,我們可以限制針對國外的一些生殖細胞的銀行們,他們對於管控或者是追蹤,我覺得這些東西都可以用立法來作監控,並不是我擔心小孩會跌倒就都(讓小孩)坐在位置上,這個是比較合理的邏輯,並不能因為害怕什麼邏輯就都不讓你做,而是擔心有這樣的風險,我們要如何避免及監控,這個是我的補充。
再來,你說在臨床實務上可能很不喜歡精卵運送所造成的風險,如果站在一個使用者的立場,我今天從國外買東西回來,如果在路上摔碎了,今天賣的人告訴你有可能摔碎了的風險,是不是要買一個保險,這個都是使用者自己的選擇,所以如果今天是一個醫生而盡到他的職責,告訴他說:「這個會有這樣的風險,你是否願意take?」那是你的選擇,我個人的立場是覺得今天的選擇,因為你的擔心而立法限制他有這樣的選擇權,我覺得這一件事就不是太合理。
首先感謝醫生的資訊,因為這一個部分我在臺灣是收不到這一方面的資訊。
我想要補充說明一下,國健署有提到引用了中華日報2005年的一份報導,其中節錄了筆者以為因為捐精或者是代理孕母所產生的孩子……可以調一下他的PPT嗎?
我想要針對剛剛國健署提出的一些reference做一些資料性的補充,我會在哪一個階段做這一件事呢?
總結來講,我有兩個訴求:我要修改人工生殖法的適用對象,有婚姻關係的不論是同性或者是異性婚姻關係,同性婚姻關係還不確定這個法條目前跟民法是分開的,所以我覺得在修法的時候,我們可以宏觀來看這一件事,人工生殖法的適用對象,我建議要修改,然後再來是建議要開放可以輸入國外合法機構的生殖細胞。謝謝大家。
接著,我有想過如何把精子運回臺灣做,沒有辦法,我們國家就是不允許,我為了這一件事,也查了兩、三個政府單位,反正不行就是不行,所以我也看了人工生殖法,目前現在是禁止我們輸入國外生殖細胞的,而這一個條款不僅限制我,其實有異性婚姻的人也不行,我覺得現在法律的現況有一點怪異,也就是只能輸出、輸入你本人的生殖細胞,既然卵子都在身上,為何還要拿出來去外面做?這個是我有一點奇怪的現象。
我的「訴求2」是,我再重申一次,我不是專業的法律人,我本來很天真以為我前面提了之後後面就會自然往我想要發展的方向去,但是不是這樣一回事,於是我很認真把所有的人工生殖法的法條看了一次,我經驗分享一下,我是女生、在臺灣、是單身,我沒有辦法透過合法的醫療技術幫助去受孕,所以我要做的是一夜情?我要生小孩,有人跟我說要去國外做,可是我沒有那麼多錢,我還要生活。
民國105年高學府清大的研究生也做了研究,一直都沒有動,直到今年我提案了,其實這些聲音在網路上都可以找得到,希望把這個聲音發出,大家可以再檢視一下這一件事,可以讓這一件事往前進,而不是一直停留在這邊,其實這個歷程已經二十幾年了,從立法到現在也已經十年、十一年了,其實原本已經預期不平等的狀況,就是沒有改善,因此我們希望可以透過這個提案,讓這件事有一個發展跟往前進的動力。
這個座談會發生,確實也說了我們的人工生殖法其實是違反了CEDAW,在同年底尤美女也提案了,我們的法律也是依舊沒動。
我讀這一些資料的過程中,我發現滿多事情其實並沒有follow這個程序在走,這麼明確講你們現在已經違反了,三年內要做處置,就像剛剛所提到的,在2012年的座談會就已經提到人工生殖法其實違反了CEDAW第124項的一般性建議,為何今年108年人工生殖法也是這樣?我不知道這一個過程的運作是怎麼樣,但我對這一個議題開始關心的時候,我就覺得這個議題有一點奇怪。
CEDEW是國際上的公約,我們國家把它變成國內法,也就是組織了一個單位,然後去檢視我們國家的法規或者是規範,到底有沒有違反性平?如果違反的話,就是要限期他們在三年內進行修改,這個是我讀到的資料。
所以在三讀通過之後,我們的專家學者跟專家機構也講了,人工生殖法是歧視女性單身的。
我剛剛講了很多,我想再重述一次,我提案想要更改人工生殖法的適用對象,這個圖可能有一點亂,我想要闡述的是,我們國家花了十年的時間去建立了人工生殖法,在十年期間發生什麼事?就像我剛剛提到的吳教授在三讀通過之前就已經表達了女性的生育自主權,但是我們在96年提出來的人工生殖法裡面,其實顯然沒有把這個意見聽進去。
假設如果是在同性婚姻下的小孩,會不會也產生受到歧視?也就是你們的家庭跟我們的家庭不一樣,所以這一些小孩成長出來之後,可能會變得比較不好或者是什麼的,其實這一些東西也有專家學者做研究,因此基本上也不會如大家所想像的,因為大家都是用想像的,很害怕自己跟別人不一樣,而造成被異樣眼光看待,其實我們的學術研究,國內、外滿多的,如果大家有興趣的話,其實是可以看一下的。
大家開始有疑慮了,如果今天開放了單身女生,如果是女同志也就是兩個成人的家庭,如果是單身女性去做人工生殖,就會形成單親家庭的狀況,大家會說單親家庭會被歧視、心智不健全,但是我們的研究裡面,其實單親家庭並沒有大家想像中這麼地糟、不好。
我們剛剛已經看到了IFFS 2016年的資料,六十幾個國家裡面,三十幾個國家是允許三十五個國家裡面是允許生殖的,其實是允許女同性伴侶可以施行人工生殖的。
我現在框起來的法國,他們在去年的時候就已經表示了,他們在2016年也是限定人工生殖法要有穩定的長期關係、異性戀,他們2017年就已經表示這個法律目前也是造成歧視跟不平等的狀況,所以他們說在今年將會立法讓單身女性去施行立法。
因為他們每三年都會做一份報告,說實在的,我就會找到這一些資料,但是我沒有辦法背出這是什麼單位,因為他們就是在做調查的東西,我框出來的這兩個國家,在2013年做調查是被限制要有婚姻關係的,但是在2016年就已經開放了。
我現在框起來的這兩個國家,他們在2013年是限定一定要有婚姻關係的才能去做人工生殖的國家,一個是俄國、一個是……看不太清楚,不知道哪一個國家。
這是IFFS在2013年的報告,他們去調查目前人工生殖法裡面的各國狀況怎麼樣,他們在2013年的報告中有六十二個國家中有十三個國家被限定有婚姻關係,這一些國家像臺灣或是有一些特別宗教信仰的國家,或者是南亞的國家。
目前也有在場的是伴侶盟,因為去年釋憲案之後,他們對於人工生殖法也做了一些座談會,並且提出一些建議,這一些建議都是很好的,都是政府可以好好把這一些資料蒐集起來,聆聽並做後續的處理、執行,因為聲音其實陸陸續續都出來了。
我也找到我們國家清大的研究生報告,也說其實我們的人工生殖的受術主體即適用對象的限制已經違反CEDAW,兩公約的國際人權公約對家庭保障之虞,而且如果開放非夫妻,就是沒有限定婚姻關係的人去生育子女,也不會違反CRC對兒童最佳利益的原則要求,其實在學術界上,大家一直討論及研究這方面的內容。
剛剛會議的同一年,其實我國的立法委員尤美女也提了這一個草案,他們提了這一個草案的主要中心目標,其實跟我的提案是一樣的,就是要修改人工生殖法的適用對象。
性平會怎麼講?這也是網路上的資料,於102年的場次也已經講了,有關於平等的生殖自由,人工生殖法其實已經違反了CEDAW的法條了,其實已經很明確了,我在提這一些提案的時候,我發現這些資料其實已經越來越明確了,為何我們的人工生殖法還是現在這樣子?
對於人工生殖法的學者專家怎麼說?今天在場的吳教授其實在人工生殖法還沒有出來之前,就已經有提倡女性生育自主權的部分。再來,我們的人工生殖法立法三讀通過之後,在臺灣生殖醫學會及那一些理事長們,他們都已經講了:「我們的人工生殖法就是在歧視單身女性。」我就覺得在人工生殖法於開始前、開始後都已經有專家學者這麼說了,為什麼我們的人工生殖法到今天還是這樣子?
甚至聯合國人口基金與世界衛生組織也表示提倡生育權是女生的權利,因為只有女生的子宮才孕育生命,為何今天被身分所框架?
講到生育權,大家就會疑惑如果今天是單身女,也就是女生有平等的生育權,那男生呢?我想要提出的是,生育權裡面在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講說伴侶、個體都有自己的生育權,所以基本上也描述個體,其實在描述裡面並沒有框架必須把生育權框架在婚姻關係下,我認為我的理解是正確的,因為人工生殖法被框架在婚姻下,好像是不平等。
我剛剛講了人權跟平等權,從小就被灌輸人生而平等,我們不應該去歧視不同身分的人,我們應該要有平等的對待,除非要有非常明確,而且因為不可控的因素,而造成現實面的不平等,這是無法避免的情況下,這並不是人為的不平等,所以我就查了一些所謂的人權、平等權。或許對於這一些法律見解,並不是這麼法律專業,但是對於一般民眾,我也被法律框架下去的人,我就用我的方式去理解、認識它,因此我覺得人工生殖法對我來講就是不平等的法律。
因為當我注意到人工生殖法時,人工生殖法只針對異性婚的夫妻、不孕才可以適用,我覺得這一件事不太合理,為什麼醫學科技的發展只供這個角色的人來使用?因為其實其他人還有這樣子的需求。也因為這樣子,所以我就查了一下,我本身不是法律方面的專業,在我腦袋根深蒂固是人生而平等,為什麼今天的法律造就這樣子,我卻覺得它是不平等,因此我就去瞭解一下國際人權組織的一些資料。
基本上這個提案我有兩個訴求,我想先跟大家講一下「訴求1」,也就是一開始我所講的,我想要更改人工生殖法的適用對象。
因為前面的提案,一開始的標題是我希望修改人工生殖法的適用對象,而不是單指單身女,因為我在裡面內文的描述、論述是指我們要維護我們的平等權,因此基本上我一開始並不是針對單身女。
這個提案的名稱叫做「開放單身女合法施行人工受孕及試管嬰兒」,大家一開始看到這一個題目的時候,就會很納悶為何會是針對單身女,因此我想要在這邊先跟大家說明一下在做這一個提案的時候,其實你看到的提案是第三個版本。
大家好,大家看到這個圖,我們在提案的時候,網路上有很多善心支持的附議人有幫我們,現在大家看到的是網路上所看到的影片。
大家好,我是這一個提案的提案人,我叫蔡雪岑,跟這一個議題的關聯,我是個女生、我是臺灣人,我單身、想要生小孩,卻沒有辦法在臺灣有一個合法的管道,可以做一些醫療上、技術上的協助,所以我提出了這一個提案,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