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看不到辦法。所以我們還是可以嘗試來做這一件事?
不能像民航的航空器,之外已經認證過了,他申請飛來臺灣。
機子的形式之前沒有被認證過的,一樣要重來就對了?
先不管,不要說娛樂,也不要講說災難,但他的任務是有必要性。像表演。
我很快問最後一個,如果臨時要找一個國外的機種團隊來做任務,怎麼辦?
(點頭)
對。
我列的不是違規,而是條件。「受委託單位應由其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在業務內無違法、違規紀錄」,因為現在是要委託人家辦測驗,我是列在條件,而是申請條件、要件。
對,可是剛剛組長說要在這裡回答。
第1條提的要在第6條討論。
組長、剛剛那一位前輩,你們講的都同意,但第2款怎麼解釋?剛剛講了那麼多大道理,第2款如果一個財團法人跟工業完全無關的,你的法條根本沒有辦法阻止它,你也違背了你剛剛講的這一些限制,還有想要做到的品質。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真的要提出來,因為你這樣的排除是不合理。
您剛剛講的內容其實是這樣子,我就按照您的意思來講。
組長,就照您的意思,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之各級機關都可以來申請,第1款優先考慮,這樣就好了。
我認為如果以組長剛剛的回答,第二方認證廣納的話,第2款就好了,為何人家是工業、商業、教育?如果從事教育的,不能用第1款,他可以用第2款,從事教育的公司不能用第1款,第2款也不能用。
條文要怎麼弄,我不曉得,回到剛剛講的源頭,民航局做這個草案是第三方認證的原則,從頭到尾是這樣子,要限制就要限制到底,不要第1款做了限制,第2款開了門,又限制另外一個人,這是不對的。
我覺得以組長剛剛講的,我覺得並不是,是廣納第二方認證原則的話,就不應該有這個限制,尤其第2款已經寫了「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就好了啊!管你是商業,學校就可以做了,你幹麻要管人家是做什麼,既然第2款已經講了「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就已經放在那裡了。
對,那為什麼民營公司做食品的具有遙控檢驗的不行?
好,那第2款為什麼財團法人做食品的可以?
就排除了工業的,商業的不能。
這個是申請被委託的。我覺得立法還是要回到原來的原則,這裡隱含「部分第三方認證的排除條款」,但是組長又回答我說這是開放型的,但是到開放型的第2款,又排除民營公司,這真的是矛盾。
賣農藥的想要有自己的無人機不行嗎?
為什麼呢?
我如果不是工業呢?
不是,民營公司如果具備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的,我要怎麼申請?我不是在上面的人。
但是組長剛剛回答的就不對了,如果你的檢驗項目,像秤重、量尺寸,民營公司是被你排除在外,因為我並不是從事您上面所要求的,但我又不能用第2款。
「如果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之民營公司」,我要適用哪一款?
必須要航空工業相關的。您剛剛回答我的時候,說只要具備檢驗能力的話,就用第2款申請,第2款申請就是排除民營公司。
民營公司用第2款申請,民營公司如果不是從事航空業……
我現在是法人,針對民營公司,我問組長,到底是第二方認證或者是第三方認證,組長說是第二方認證開放型的,不會限制人家,但現在看起來第2款限制、是排外,是排除民營公司。
所以您剛剛的回答是不對的,我剛剛問的是私人公司,您說私人公司不會有限制是第2款,但第2款是不包含私人公司。
您剛剛回答我其實是不對的,第2款不包含一般的公、民營公司,你還是有限制。只要是公、民營的事業單位,就要落在第1款的限制。
請問一下,第2款的規定是不包含公、民營事業機構?
剛剛組長所講的如果委託是屬於第二方認證,任何人只要能夠證明,他有檢驗民航局所提出來的規定,重量也好、尺寸也好、飛行能力也好、馬達的工率也好,就可以來做自我檢驗啊!請回答一下。
像現在制定必須要有航空工業的,我們要回頭去看,這個遙控無人機150公斤等級以上的,我們要求做什麼檢驗項目?應該是依照檢驗項目所實施的能力來檢查,比如你只要量150公斤跟尺寸,我就拿一個秤重跟一個尺就好了,為什麼要從事航空工業相關的限制?如果您講是委託第二方認證都可以做的話,就不應該做這個限制啊!這個是我提出來的矛盾點在這裡,這邊所有的限制是要求人家做第三方認證的嚴格限制,要有這樣的能力、經驗,但是又不查曾經有沒有違法過的。
衍生您剛剛所說的,如果允許第二方的話,我認為不應該有剛剛的限制,必須是從事航空工業或什麼限制,因為我只要有這個能力符合檢驗150公斤,尺寸多少拿出來量、該怎麼飛,我有這個能力的話,你就不應該限制必須是航空事業相關產業。如果延伸您剛剛的原則,這前後要一致,前後一致下來,我們才有得討論。
國際品質系統裡頭ISO定義的,第二方認證就是自己人,內部有內部稽核,第一方認證是你做了飛機,你自己檢查就好,第二方認證是公司當中有獨立的品保單位來檢查你做的這個人有沒有做好。第三方認證是外部獨立的,這個人不能做任何跟你相關的事業,他也不能來輔導你,就是獨立的第三方認證公司,像UL、SGS,他做食品檢驗,自己不能從事實體檢驗,所以是第三方認證,我認為民航局這一件事,應該要維持獨立第三方認證的獨立性。
如果學校的老師都有被教育部找出來,論文是造假的,這個學校如何申請一個認證單位?所以我認為這邊是很嚴重、很嚴肅的議題,整個法案到底民航局要把這個委託變成第二方認證還是要獨立維持第三方認證的獨立性,這個要講清楚,如果要變成第二方認證,我認為所有申請的人,不能有任何違法、違規的事實,不然曾經補習班作弊過的,換一個名字就來,沒有任何人提出說這個人、公司過往的歷史都是很好的,民航局只要說中科院、工研院來就照單全收,我們看一下工研院、中科院過往的歷史,各位認為有獨立第三方認證的能力、資格嗎?
我剛剛提的是,這麼獨立、高尚的權利,下放給這麼多人的時候,這些人不是只有能力而已,如果在現有的業務曾經有做過違法的,中科院曾經有什麼弊案被揪出來就不能做檢驗單位,工研院曾經過往的歷史當中,曾經有任何違法紀錄的,就不能做檢驗單位。
你現在如果變成第二方認證的時候,你怎麼去處理工研院檢驗自己屬下單位,或者是工研院、中科院互相交叉檢驗。
我認為民航局擁有飛行器試航認證是獨立的,應該是屬於第三方認證,因此民航局的標準組,你不能是製造飛機的航空公司,現在標準組也好、民航局也好,你要委託人家去做檢驗或者考試,你不能把責任給散掉,你還是屬於第三方認證的原則。
大家好,我是蔡尚宏,剛剛那一條是我提的。對於現在這個草案大家要思考一個,到底民航局委託給其他單位,是屬於第二方認證或是第三方認證?我要說明的是,如果通過這一些現有草案規定,是不是可以檢查自己人的飛機?這個很重要,如果可以的話,變成是第二方認證,就是自己檢查自己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