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10%的限制還有另外一個考量,我們說營利事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在獲利性上,要對公司股東作交代,所以在目前的實務上,其實10%的捐贈限額部分,在多數的企業是夠用的,所以我們認為這個部分可能要再提高,基於財政的考量、租稅公平的考量,我們建議不宜,以上說明,謝謝。
第36條我們也會去限制它,營利事業對於一些機關團體的捐贈不能超過10%,這樣的限制主要考量的是,我們希望鼓勵企業去捐贈,對於一些非營利組織、公益性的組織來做捐贈,但我們不希望這樣的捐贈性質會影響資源的配置,把這一些資源集中在少數的一些非營利組織上,所以我們會有10%的限制。
政委好、各位先進好,我們說租稅政策跟租稅法令有一定的公益性跟公平性,我們也肩負資源的功能,所以稅法上的規定,較財務、會計上有一些不一樣,我們有一些限制,像我們在法理上會限制如果經營本業的部分,附屬業務的部分,或者是一些罰鍰的部分,或者是一些家庭支出的部分,你的費用是不能認的。
政委、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財政部賦稅署葉慧娟,負責的是所得稅的部分,謝謝。
剛剛提到不同的人購買,在稅制的設計上是不一樣的,就營業人的角度是代繳的角色,並不是最終負擔者,因此,剛提到營利事業要借個人名義進口貨物,這屬事實認定問題。
營業稅是最終消費者負擔,所以是消費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消費就要課稅。因此在設計制度的時候,剛才一直提到維持境內外公平競爭的問題,今天貨物不論是在國內生產、國內銷售,要繳納營業稅,進口的部分在中華民國境內消費,也要繳納5%的營業稅,這個是維持境內外業者公平競爭。
剛剛提到營業稅,其實營業稅是消費稅,並不是營業人負擔,最終消費者才是稅賦的負擔者。
政委、主持人、各位先進,大家早安,我是賦稅署消費稅組的科長葉慧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