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法律的部分,現在有中小及新創發展條例,但是那個要過還不知道什麼時候,那時會有沙盒,這個可以適用,但法律還沒有過的時候,我贊成研究團隊的意見,也就是先請主管機關透過解釋,解釋這個「一處」是什麼?也就是有沒有民事的排斥網路,或許可以解釋這一個問題。
最後從產業的立場來看,中國目前只有三千個心理諮商師,據說,正常先進國家的心理諮商師的比例跟人口比例是兩千比一至三千比一中間,也就是中國心理師的需求是五十萬人,現在只有三千人,臺灣我覺得在這方面有很多優秀心理的治療師,當然這個還有中國法令的問題,是否能允許我們過去,如果可以的話,我覺得對我們這一個醫療界的輸出也是非常有幫助。
網路不是牛鬼蛇神,只是縮短距離的工具而已。
以心理諮商來講,有時病人很痛苦,真的很痛苦,想找個心理諮商師,很抱歉,現在沒有辦法,因為醫院沒有診了,可是等到醫院有診的時候,病人已經不痛苦了。我在做要不要自殺決定的時候,也就是在最痛苦的時候,所以其實是有即時性的問題,因此我覺得如果站在病人的角度來看,當然是贊成開放,更何況開放很多過去都不開放。
所以這一個案子,我覺得到最後是看為病人想,就是病人用什麼樣的方式能夠最快地接觸到他所需要的服務,我也很贊成前面幾位先進講的,我也很感謝團隊幫我整理這麼詳細的資料,也很贊成小全講的,不要小看病人。
現在在網路上做,這一件事到底為病人想,還是為醫生想?就是增加了執業時間,也就是為醫生想或者是為病人想或者是為政府想?政府扮演的是公平遊戲規則的制定跟監督者。其實醫師、心理諮商師、心理醫師我覺得是很缺的,我覺得他們未必還需要用網路來增加自己的營收,我不相信有心理治療師去需要開Uber,他們本身職業的收入就不錯。
我現在的問題是,醫師界是靠極保守,或者是在中間,或者是往右?這個是我們網路的特性是什麼?
在臺灣從台東跑到新北就很累了,但你要從黑龍江跑到杭州去開庭嗎?不可能嘛!所以是完全在網路上開庭,但是他們也是試辦而已。
但杭州今年已經試辦杭州網路法院了,為什麼會辦在杭州?因為阿里巴巴就在杭州,所有的電商糾紛最後的管轄權都在杭州。
後來法務部在十幾年前就解決了,透過一些解釋讓它合法,也就是現在可以遠距檢察官訊問。但法院可不可以呢?還是大哉問喔!因為這個是牽涉到遠距訊問到底有無證據能力的問題,這個是非常保守的行業,但是我們看這麼保守的行業,全世界的司法界都這麼保守。
我也待過最保守的產業,也就是當檢察官的時候,明明有個證人在台東監獄要問他,當時只有兩個方法,一個是我親自到台東一趟,我在新北地檢署,不然就是要用囚車拉回來,然後問完再讓他回去。
從這一個例子,我後來覺得其實我自己來自很極端的產業,我曾經在網路產業,網路產業是最沒有規則的,skype要進臺灣的時候,大家就在討論有無違反電信法,這是我曾經待過最開放的產業。
我們必須說幫了很大的忙,不然每一天晚上都在跑急診室,因為他不能睡、又大吼、大叫,又不能吃,問題非常之多,那是我第一次感謝有醫師願意走在模糊的邊緣,而且看起來是整個醫院有在試辦,也就是不能讓人家知道,看這樣能不能給病患、家屬最好的解決家屬問題,而且那樣子也沒有收錢,連掛號費都沒有賺到,有時LINE三更半夜也要回,真的非常辛苦。
有一個醫師說現在醫院有在試辦,但不能講,也就是用LINE,晚上有任何的緊急狀況跟我講,然後他就說:「可能因為擔心會有醫療法的問題。」,他說這個不算診斷,只是當朋友的意見,現在是要立刻冰敷或怎麼樣,他說好,這個有個資法的問題,我說:「不要擔心,我事務所專門研究個資法,你出事,我負責。」(笑)。
我其實以前碰過網路上的這一種我認為不是診斷,但你們聽聽看是不是,我有一個親戚,腦部兩次開刀以後就很異常,去醫院看診,看了各種不同的科,反正醫師也很幫忙,但問題是只要一出院回到家就一堆問題,然後晚上出臨時狀況的時候,不是跑去掛急診,不然就是有醫師在線上問一下,多好。
大家好,我是葉奇鑫。
沒問題,我們就修一下。
好,沒有問題。
我覺得可以,我們也再稍微修一下,意思就是說我要讓網友看得懂這樣寫的意思是什麼。
這個其實我們就寫了很多。
好。那這個部分我們接下來就是下階段研究,能不能公布,還沒有完全地成熟,包含資料在地化的規範,我們會再看俄羅斯現在規定的東西,還有一些比較細部的部分,大概是這樣。
但是這個就有趣了,其實中國的規定會和TPP相反,TPP規定是不可以這樣規定的,好像我們現在也有在積極爭取這個。
基本上對中國來講,其實所有境內的網路事業都是國內事業,所以對他們來講,也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都不能翻牆就對了?
中國的網路事業其實是沒有開放的,不管再大的公司,外國人只能拿到49%,而且中國很霸道,所以也沒有人敢違反這個。
對。這個是中國,中國規定要在境內。
所以這一條業者是沒有太大的意見,業者比較有意見的反而是另外那一條,就是notice and take down。
對。
對,因為我自己也是林之晨那個協會的理事,我是政策委員會的,所以這一整個法案,我們也都花了很多時間在看,因為我們會員會有意見,但這條我們會員反而沒有什麼意見,因為即使連Yahoo早就在地化了,因為臺灣的Yahoo的伺服器根本都在臺灣。
好像沒有。所以……我覺得會很有問題。
但是這邊有一個問題,這邊沒有直接寫,但這邊有一個問題,像NCC都說不是這一個的主管機關,他很強調,因為我也問過主委,她是說這個是他們很大的原則。
所以至少在臺灣要……這個本來就有做了?
像CDN算不算?
比方像Netflix其實在臺灣設個CDN,就租個CDN而已。
法律人叫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笑)。
我認為還是……對,所以這個很難,這個我們……
對,所以如果像臉書我們就認為不合營業常規。Google不管怎麼講,在這邊有投資就算了,明年就符合了。像LINE一樣,LINE你現在跟他要任何的資料,他都說在日本,比方某人在散布一個什麼誹謗的訊息,連警察去調,現在也都不給。
立法理由中是有這樣寫,其實這個東西雖然沒有明文寫「資料要在地儲存」,但其實應該就是。
他這樣做的理由中其實也有講,比方我跟Google起了爭議,證據都在國外,就是我跟國外的網路公司,不要講Google,這樣對我不利、對我消費者是不利的,我應該跟你有任何的紛爭、爭訟都應該要將證據保存在臺灣管轄的,像法院跟他調資料才要得到。
簡單來講不能以不合營業常規的方式來規避,也就是要把整個通訊傳播的過程、設施而繞過去,這個設施包含了儲存設備,所以這個反向的解釋會認為這個其實是資料在地化,而且在立法理由中就是這麼寫的。
臺灣現在正在推數位通訊傳播法,好像送到立法院,我知道有報院了。
再來這個是變形的,我們這個題目討論的是在地儲存的這一件事。
是。
要,三十個人是初期的規模,五十至七十個人是中長期的規模,因為他們還要出去做行政檢查,還要開罰、函釋及同意,所以可能就要這麼多人。
如果有獨立的機關,我先做一個假設,如果這個獨立機關假設編制五十個人,也許做這一件事的人力是夠的,大概是這樣。
再來,我先講暫訂,我們覺得世界各國是往許可同意、例外允許會比較多,我說「暫時」是因為我自還沒有我自己心中百分之百的論述,去認為我們一定要這樣子改,或者是維持現狀就好了。
還好啦!金管會都還沒有管Google(笑)。
現在沒有。
這個要很多人力來審核。
再來,其實剛才主任剛剛有點到一個議題,像Google一樣,這個也有可能。比方臺灣某個網路公司,這個是他的會員資料,放到Amazon的雲端去,那其實就在國外,也會牽涉到這一個問題,現在都不違法,但如果我們要改採許可制的話,那用所有Amazon雲端的AWS全部都要經過許可,這個沒有獨立機關是不可能做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