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四、本部同意唐政委所說,數位遊戲的製作與電競其實是兩個相當不同的樣態。
建議應優先討論電競產業之主責單位,待確認主管機關後,依各部會職掌進行分工,以利處理業者的各類問題。(如:國外選手來台表演、參賽之簽證問題,應與勞動部相關)。
三、經濟部支持電競產業之立場,出發點為「促進經濟發展」。
若將「電競賽事」定位為「體育活動」,確實可利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加速相關推動的配套措施。另外如國外近年流行的Drone Racing(無人機競賽)、駭客年會競賽(Hitcon)等智能大於體能的活動,是否也會有同樣的聲音要求列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件,亦有待追蹤觀察。
二、「數位內容」和「電子競技」產業間雖有部分交集,但並非相互涵蓋之從屬關係。
電子競技所使用之硬體(如主機、鍵盤、滑鼠等)及軟體(如競技用軟體、創作用軟體、資料傳輸技術等)固屬經濟部之主管項目,但包括賽事主辦、選手養成、教育推廣、國際交流等項目,其事務性質非經濟部所主責。
一、我國數位內容產業由經濟部主責,當中包含「數位遊戲」此一產業分項。
由於電子競技產業發展對於數位遊戲軟硬體之銷售有直接幫助,為促成數位遊戲產業之發展,亦曾透過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台北市電腦公會等單位提供各類協助(如Taipei Game Show之電競硬體頒獎、WirForce電競活動之遊戲展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