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認的是,反正只要是非匿名的,當然可能會衍生到一些,其實捐精者是不能找孩子,只有孩子能找捐精者,也就是會有一個中介的機關去接觸,並不是一定要按門鈴打開,然後就嚇到,並不是像電影看到的東西,不會有一個中介的機關來設計。
這個機制衍生的是,在座有可能想到少數的一些例子,他們想要見到對方以後,因為他們法律上是沒有關係的,這個是可以在人工生殖法作確定的,但是問題是彼此想要互相認領,又或者是一方想要認對方,另外一方不想,他們提到的是實質發生的法律關係,並不是相認而已,以這樣的例子,我們有討論到還是可以用收養來解決。
我們有討論到即使是用非匿名捐精,也不一定父母會主動告知的問題,所以如果真的要落實、兒童要有知的權利,可能會考慮在比如出生證明、戶籍這邊有一個註記,讓孩子知道,到一定年紀以後可以查詢,這個是機制。
要知道生父母的身分對孩子的意義很重大?即便是在人工生殖的家庭成長的話,如果是被欺瞞,我舉例是用別人的精子,可能一直覺得為何跟我的父親一點都不一樣,而產生格格不入的感覺,其實滿多的文章提到對孩子的心理影響應該是這個,知道以後才釋懷,原來為何跟我爸爸沒有共同的東西,比較是生理上的東西。
這一件事我也有請教過聯合國兒童人權前主席,因為國際間都有在提捐精卵者的權利跟兒童權利相衝的時候怎麼辦,以兒童權利公約,當然是要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以上。
以臺灣來講,就可以查我要跟結婚的對象有沒有血緣關係跟結婚,是與否,我上次去國健署開會,人工生殖法到現在是零筆查詢,是真的都沒有人要查詢嗎?應該是都不知道吧!我要談的是這一件事。
那幾篇的報導都是這樣子,就是人工生殖的孩子,在這家庭有格格不入的感覺,這一件事才是對孩子最大的影響,因此我才會提到這一件事,也就是孩子要有知道的權利。
我補充一下兒童權利公約的確是講說知其父母,並受其父母照料的權利,大概是指家庭的照顧,兒童權利公約應該沒有要去判斷是誰來照顧,才是最佳的兒童利益,而是兒童需要受到父母的照顧,並沒有規定一定要是父或母,但我覺得這一件事比較大的根源在於剛剛老師有講的「知其生父母」,那是基因對孩子的影響,然後被不告知。
我想要補充師大老師提到的,現在臺灣是用匿名的捐精、捐卵,我也補充一下,台灣的兒童權利公約是在2014年通過,國際間是1989年,其中第7條提到兒童應該要有知道生父、母的權利,因此我覺得這也是一併要納入考慮的。如果跟著吳老師的建議,也就是用國際趨勢來看,我大概做過一些調查,而這一些規定真的很複雜,又一直在更新,我只能說絕大多數開放捐精卵的國家,是非匿名或併存的,全部用匿名制的其實是很少數的國家,我想這一件事先來作補充,以上。
大家好,我叫白麗芳,我代表的是兒童福利聯盟,所以今天與這一個議題的關聯是站在兒童的最佳利益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