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頭)
跟政委報告一下,國民體育法正在修訂,這一個會期不一定通過,奧運之後要輔導這一些協會正常,所以請內政部登記這些成立的,未來跟體育署依照國民體育法來登記,是否會關係到雙方人民團體是否有認定……
對。
電競遊戲用第15條來認定,我可以請教法規會,因為子法當中訂得很死,像列支、減稅的部分,必須參加什麼運動會,然後要提出這樣的證明,或者將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有不合的地方。
其實是一種觀賞。
我的應該是法的演變,也就是法規對這個的解釋會比較精準。第一,身心健康有一點抽象,像增進國民生活健康、提升體能跟生活品質,我認為沒有錯,但沒有人說一定怎麼樣,但法規的部分從這樣來解釋,會不會比較精準?
如果今天能夠把它結合,體育的部分我剛剛有提到,包括獎勵,因為奧運的精神追行人類最高的體育極限,像獎章跟獎金都是一套系統,而且獎金也很高,又不太一樣,那個關係太大了,包括學校整個體育教學這個,如果純粹從產業切割,像日本摔角,我們也有在看,因為政委說是屬於表演業,那麼把產業在這邊切割的話,我認為是不是比較單純一點?
跟政委報告,因為圍棋跟象棋會列入運動項目,其實是在廣州亞運的時候列進來。其實我們要考慮的是,像問卷及學者專家的研究,我們當時比較擔心的是,教育部都是大力在推動提升學生的體適能及各項普及的運動等,我們當時擔心的是,我們是否適合調查,學生打電動是滿長的,也就違背我們原來一開始有體育課程的意旨。
當時修這個法的時候,可能以列舉的這個,也沒有說「等等」,所以這個的解釋,其實當時我修法的時候並沒有參與,還是有一些……因為以前的種類跟現在新興的(種類)也不太一樣,所以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有其他的意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剛開始的時候,因為沒有預估到未來會有哪一些類別,而一直出來,所以我想應該是這樣的內涵。
第二,有關於減稅,我們一併報告。減稅的部分因為在子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的減稅部分,對於哪一些團體或者是運動員可以減稅,在子法中訂得滿清楚的,也就是哪一些是運動產品、哪一些是運動員,訂得很清楚,所以如果在減稅的部分,可以要具備這樣的內涵,才比較可行。以上報告。
我想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其他產業主管機關認定的產業,我們本來認為訂定條文的意旨是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等,第1至第14條是如此,運動產業是新興產業,因此才會有第15條,運動元素來列的部分,還有一些其他新興的及這個是我們在執行運產條例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