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有義務來照顧這一些需要照顧的族群,所以我們建議在採購法裡面應好好思考此議題,因為不友善的環境及制度,是造成他們的工作難以取得的因素之一。因此期盼政府協助支持此事。
政府的優先採購法有明定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的優先採購,為何原住民及身心障礙會把它列進來,也就是有考慮到他們的需求,因此我們認為優先採購法是不是可以比照原民及身障的思維,將勞動合作社裡面的勞動、清潔、托育幾個屬性的合作社,可以納入優先承購?
另外,剛剛有提到優先採購法的部分,像于老師提出來的問題我們在這次關心合作議題時也有發現,因此我們在高雄市推合作事業自治條例裡面就有把優先採購放進來,誠如你剛剛的解釋內容裡面我們要談的是,我們為何要在優先採購法裡面把勞動合作的照顧、清潔、托幼等納入,其原因是這些屬性的合作社組成大都是中高齡、特殊境遇婦女、新住民這些弱勢族群組成,其在標案上的競爭力較弱,透過採購讓她們在工作權上先能穩住經濟需要,透過協助讓其提升競爭力及專業能力,讓初期能先站穩腳跟才有可能性往前發展。
針對剛剛討論儲互社的部分想提一下我的想法,我前面有分享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其另外還有成立一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沒有可能比照這樣的方式?因為其本身是屬於公法人,裡面的基金是好像經濟部是七成,民間是三成,我覺得民間有這樣的需求,是不是有可能來成立這樣的模式?也就是比照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的部分,因為這部分可解決民間需求,也就是協助合作發展的可能性,我覺得現在很多民間的困境大部分是來自於融資貸款的問題,因此我們也有跟銀行方面請教過,他們覺得如果政府願意背書,也就是用信保的方式,取得融資就比較容易,這部分是不是可以來解套,也就是民間團體願意來做融資這一件事,但基於機構或者是法的部分是不是有可能政府幫忙來解套?讓其實質效益能獲得雙贏甚至是三贏。
所以我們要求政府應盡快成立合作基金,這是民間團體的共識,合作社法已通過多年但合作基金到今天仍遙遙無期,如內政部不知如何著力,我們建議參照經濟部中小企業條例、信保基金也是一個很好的範例來作為參考執行,因此民間的訴求是,希望政府針對設置合作基金的這一件事,能有更積極的作為,謝謝。
目前民間的合作社裡面遇到很大的問題是融資困難,政府鼓勵成立合作社,其社員大多是社會較底層的弱勢族群所組成,合作社在剛初期創業的時候,籌湊股金對她們來說就非常辛苦了,但因業務推展需要資金運作的融資借貸,卻沒有銀行願意做放貸因此求助無門,因為銀行認為合作社沒有錢怕被合作社倒,所以沒有銀行願意給合作社融資,但我們現在要談的是,很多合作社尤其是勞動合作社,以長照為例:我們看到政府是公然的剝削民間團體,合作社很多是配合政府政策跟政府有承接標案業務,但是往往在每月核銷申請費用時,地方政府最快是三個月才將錢核銷下來,因此承辦單位須先預支三個月的週轉金備用才能使業務得以順利運作下去,如前面所言這一些合作社本身就已經是經濟弱勢了,還要替政府代墊三個月薪資及營運成本,重點是合作社沒有辦法及管道取得融資紓困而經營的艱辛,這是目前我們看到在推展合作社事業遇到的困難,因此困境是政府制度下所產生的,政府應該要想辦法幫忙解決此問題。
我們也看到他們創造什麼樣的規模,我們在107年所看到的資料,他們的保證金額是1兆65億,在融資上就有1億3,000多萬,其實以這個規模算出來的話,像信保、貸款的部分就有19.35倍,保證金額大約是14.8倍,甚至可以到15倍,所以以這樣的基金規模來講,我覺得可以讓內政部參考基金的可能性,因為大家都說沒有錢,錢從哪裡來,而且錢的經濟規模,如上述預估只要一點點錢開始作滾動,滾動出來的經濟產值及社會效益是很可觀的,為何不做。
像剛剛經濟部提到的,我們也是把中小企業裡面的合作條例拿出來研究以後,發現其實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裡以外其實還有一個信保基金,我覺得這個部分其實是可以給內政部在發展基金上來提供參考,信保基金在63年剛開始初步成立時資金也才3億多,但是到107年為止我們查了資料,信保基金的錢已累積到676億。以目前數據來推估,中小企業目前有146家的話,如果這個規模,以合作社來講,我們把它算成5,000家好了,其實基金的金額也才需要2、3億而已,我覺得如用2、3億就可以推動基金的話,難道政府2、3億都拿不出來嗎?
如果我們今天真的要解決合作社目前的推展困境,我們應該要想辦法解決法令上窒礙難行的部分,如果不解決的話,其實很多事情就窒礙難行、放在那裡並造成實務工作上的困難,讓合作社自行去承擔解決是不公義的事。所以要解決整個合作社推展的困境,基金就是首要條件。所以這裡面我們也一直希望的是,雖然我們有很多的困難,但政府有沒有這樣的魄力來決定推合作社,如果有這樣的魄力,而且決定要推,我覺得這一些困難就是要共同面對、解決的。
接著是內政部提出的中、長程計劃,畢竟並不是永續經營,所以真正要解決合作社的問題,其實要成立基金。剛剛也提到財政紀律法的問題,其實我們發現合作社法裡面面臨到的一些法律解讀不一致的問題,像合作社的勞動條件裡的解讀上跟勞基法有關係,像剛剛提到聯合採購法,其實很多合作社跟很多法源,像經濟部所提的中小企業的code都跟法有關係。
有關南部NGO團體針對合作基金成立一事,我們非常的關心並深入了解及討論,發現到整個基金的成立及運作,其實在合作社法就有訂定,但是事實上到今天為止,基金都沒有成立,但當我們在此談這些議題時,其實這六大主要的目標裡面都是跟錢有關係,但是沒有錢的話,要推展業務上是有困難的,所以成立合作基金是有其迫切及必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