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這個是風險的評估,大家心中所想是不同的,如果要強制限制,可能仍有不公平之現象,先報告到此,謝謝。
另外現在所有的法院針對肇事判決的話,其實都是由法官來判決,如果肇事者財力負擔真的有問題的話,是可以提出來的,法官會針對肇事者的財力狀況來作限制,爰如以法律限制理賠,民事損失由誰負擔,其正當性宜再酌,且就法理而言,行政法規並無法拘束司法機關民事賠償判決,這也是第二個議題的部分。
針對財損的部分,如果硬要把它納入的話,因每位民眾在面對這一種肇事的風險其實都不一樣的,且其自身之財力均不一樣,就像我們自己買保險,我們自己先評估喜歡買哪一種保險。例如說碰到高價車輛,對某人來說,可能賓士是高價車輛,但也有人針對Cefiro就是高價車輛,每個人心中的高價車輛都是不一樣的。如果定義為超跑是高價車輛,限定高價車輛,在買的時候就要買保險,其他的民眾就會要求是不是賓士車輛也要買超額保險、財產損失險?
主席、各部會代表大家好,交通部報告,交通部是建議不適合納入協作議題。為何不能納入強制購買保險的部分?從我們市面上來看,所有的保險有強制性的,大概是全民健康保險、強制責任險,這兩種都是針對人身的部分,另強制責任險其範疇僅在於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與強制購買超額財損險的目的本來就不同了,係屬財產保險問題,分屬二事,亦無法納入強制責任險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