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針對93年起。
第三,我們之前有詢問過教育部的性平承辦人員,如果在父母不願意申請的同時,其實小孩不可能出來申請調查的,很多時候其實父母不同意小孩申請調查,這個時候怎麼辦?這個是我們目前處理遇到的一些問題。
第二,調查範圍的限制,其實通常是被害人或者是檢舉,會針對個案提出申請調查申訴,但是他們的調查範圍會限在個案,沒有辦法往上追索其他的被害人,通常學校不會進行這樣的程序,所以剛剛提到台南的案子,學校的性平是針對個案或者是我們提出來的個案,不會去往上蒐集說這個老師教過多少學生來做詢問跟調查,這個是不可能的。
第一,學者專家這邊有提到實務上沒有任何申訴期限的限制,其實是有的,因為是93年才制定,所以我們其實有一些案子要送進去的時候,因為是很久以前的案子,所以不會受理的,所以其實是沒有辦法處理的,尤其像剛剛提到的,有時小孩長大要提出申訴,其實很困難,然後等到長大願意提出申訴的時候,性平沒有辦法處理的。
針對教育部的部分,我提出三個,也就是性平法目前在這一些性侵的調查,算是制度滿完備的,教育部剛剛性平制度的介紹,我覺得提出三個目前就性平調查程序,我覺得有幾個限制:
確實是經過調查,還在追訴期限內,本來應該要送司法單位的就要送司法單位,我不太理解,這裡為何會列一個臺灣的現況性侵害屬於公訴罪的問題點及意義在哪裡,公訴罪會危害這個調查的執行嗎?
我想要問的是,臺灣現況的下面有一個性侵害屬於公訴罪,我猜測這個是因為目前臺灣的性侵害是屬於公訴罪,所以執行上有困難嗎?在澳洲的調查,如果是屬於可追訴的範圍還是會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大家好,我來自人本教育基金會,也就是這一次的提案單位,我在人本工作很多時候也會處理相關的,不管是性騷擾、性侵害的案件,大多數是學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