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加分項目是不是回歸到採購法評選辦法的規定?你們要考量的是,就算投標提出這樣的建議,實質上健保署會面臨到政治或者是行政上風險,因此我們的建議是從這個方面來考量,採購法回歸到採購法,提出這樣的建議,或許你們最後在執行上是,跟廠商協調的是,在這一段時間提出給你們,未來要做分組測試時的規劃,並不是在今年度執行,這個會落入到合約承諾等等,這個沒有辦法現在告訴你是不是可以加分。
決標後再來討論?
你們現在測試的量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