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分12月18日動保團體跟蔡適應、林奕華委員有召開記者會共同回應這件事,我們也有參與,這個案子是我們跟提案人說明這個過程已經清楚瞭解、他認為已經沒有疑問了,就等待法案順利通過,我們會積極配合,希望這個案子看來爭議不大,希望不要列入,以上報告。
在106年11月朝野協商也獲得共識這個條文,只是後來任期屆滿不續審,所以目前的進度還沒有完成。之所以我們現在還沒有再送出去,因為有其他併同修正,因此條文還在我們手上,但是今年到現在為止有三組,包含蔡適應委員、林奕華委員、吳思瑤委員三組提出類似相同的文章,也就是不可以在規約中訂定禁止飼養寵物的規定。
這個部分已經跟陳請人電話聯絡,他已經同意不必再開會討論,原因是因為我們告訴他們,其實早在105年立法委員王育明就有類似的提案,高度地相似。105年7月有審議,審議要求內政部邀集相關的單位來討論,我們隨即召開相關會議的討論,最後有共識的條文,最後陳請的意見幾乎一致。
主席、各位與會代表大家好,內政部這個提案人是希望我們廢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本來是可以允許社區在規約中訂定「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規定,他要我們把它廢掉,也就是不可以在規約中訂定「禁止飼養寵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