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我們也希望在修法以前能夠跟我們的族人好好溝通,今年很開心,鄒族的獵人協會理事長也來,其實也可以聽到不同的聲音,當然不只是剛剛鄒族的獵人也來了,我們希望來自不同族群的獵人都可以聽到不同的聲音,最後也是希望有更好的溝通平台,原則上我們會內的立場還是希望能夠保障我們狩獵的文化,我們希望狩獵文化的維護,也希望可以讓它永續、長存,我們也會保護所有的山林的登山的人,先跟大家作本會立場的說明,謝謝大家。
接下來,我再跟大家講一下本會的立場,動保法第14之1條也就是禁止使用獸鋏的部分,其實已經訂定非常明確,所以在這邊不再做贅述。就本會的立場特別來說明,我們對於原住民整個文化的狩獵,其實在原基法及增修條文都已經敘明非常清楚,我們會內的立場是在開放政策的時候,我們避免登山的人,以避免他們誤傷他們,所以原則上我們同意這個獸鋏的修法方向。
同時,野生動物保育法,其實剛剛兩位農委會都已經特別說明第21條之1,其實在106年的時候,我們跟農委會共同頒布,也就是政府允許原住民狩獵行為的部分,其實都是在106年有作函釋的。
同時,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20條、第23條及第30條,其中對文化非營利行為,而是致用的部分,是允許有這樣的情況,其實在原基法第19條都明訂非常清楚,包含自然資源的保障跟可以利用,都在基本法當中有特別的明示說明。
首先還是要針對原住民的權益來跟大家作說明,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其實有特別明訂對文化的發展跟保存,在這個條文已經敘明非常地清楚。
大家好,我是原民會經濟發展處的處長,我是宋麗茹,等一下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