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開放三個縣市的話,反對的也要找三個。
我來補充一下,二類漁港沒有公告的,那個面積都小小的,那個要開放也是不可能,腹地這麼小,繩子一放就跑過去,一般漁港法還沒有公告的漁港,像比較小的漁港,其實也不可能開放垂釣,絕對沒有那個空間。
222個漁港是農委會都有公告名稱,但是要公告漁港的區域、範圍再依照漁港的規定來做細部規劃並公告,這個是不一樣的,所以剛剛海巡提出來的是,有一些二類漁港,像屏東有一半以上沒有依照漁港法的規定來辦理公告,那個是漁港範圍,農委會是公告這個港好比叫做後壁湖漁港,但是要真正公告他的範圍,設計到土地撥用的問題,要依照第4、5條的規定,這個漁港哪裡可以停漁船的地方,哪裡要做公共設施,這個細部規劃出來之後再報給漁業署備查,然後再公告漁港建設,也就是未來漁港類似像都市計畫一樣,哪裡可以去倉庫,所以他的公告跟這邊的公告意義差別是在這裡來。
岸際的部分在我們屏東也曾經反映過,尤其是小琉球那邊。
確實我們的題目不是一級港,而是全國漁港開放垂釣的檢討,剛剛討論警政署的部分,那個是在國家公園區,像墾丁國家管理處在海上還有劃分區,像類似保育區的地方,那是禁止垂釣的,我想未來漁港的開放,這個事件弄完以後,馬上接著會岸際之間的開放,岸際的開放就很麻煩了,就是非漁港的岸際,一般的海岸線。
一個就夠了。
屏東有五個。
有開放的漁會就好了。
請漁會的總幹事來,他們很清楚。為什麼要開放?有的地方為什麼不開放,其實他們總幹事很清楚,我們直接挑幾個漁會的總幹事來請大家表示意見,這樣應該就夠了。
漁會也要。
大家好,我是海洋委員會海洋資源處專委吳憲昌,謝謝。
這個文字要把漁業法找出來。
對,有營利行為,不行。
所以「建立颱風與浪高的機制及宣導」,到時會把管理辦法再……
那就保留第一個,像釣刻自行投保,也就是釣客自律。
有可能,當然釣魚證的費用要支付,管理公約是可行,像海水供應站就是有訂管理公約,就可以撇清。
那個我們要去取締。
我請教你花多少錢?
沒有,災防法是適用到颱風要進來的時候,平常浪太大的話,一定不能讓釣客去釣魚平台釣魚,不然就有安全問題了,政府這個設施做下去,未來一定會有國賠的問題,除非有做到預警機制。
這個會有一個狀況,像瘋狗浪的問題,如果制定一個預警機制,變成主管機關在政府。
像收費辦法都是依照農委會收費辦法。
其實不會,漁業署有訂的話,地方政府就會自動比照。要簽辦,公告的時候,我們就會再增加。
屏東縣海巡移送過來的案子,處分率是99.99%,都說哪一個議員來關說,就交代現場開罰單怎麼樣,所以怎麼可能不處理。
現行的規定是海巡蒐證以後交到主管機關來開罰單、作處分,海巡的執法也是公權力,協助漁港的主管機關來做違規的蒐證。
他們是說這一塊需要解決,所以是在第18條已經解決了。
沒有自主管理的話,就是政府管理,就是主管機關管理,所以不要用海巡,就是有主管機關取締。
沒有,一類是中央,二類是地方政府,授權到地方政府來,我滿足你的需求,我有管理的權責,當然要管理,至於管理的辦法,就是由地方政府自己來想。對啊!本來就是這樣子啊!所以我剛剛說了一句話,有違規就一定處分要明確。
4月3日針對管理的部分,絕對會授權到主管機關來。
因為釣客是散客。
勸導、蒐證,之後丟到縣市政府。
他們只可以蒐證。
要釐清取締。
委託漁會管理,漁會會要求一個點,就要給他人事費給他,變成我們跟釣友收取費用,然後再編年度預算補助給漁會。
二類漁港也有委託漁會或者是地方協會,請他們做清掃的工作,未來在這一塊比較好處理,其他的縣市我不曉得,二類漁港都有在做清潔的工作。
這個很難。
政府機關收費要開收據給他們,這個很麻煩,收費之後要公庫。
對。
這個是地方政府的權責。
屏東也曾經處理過,後來也簽辦用環保的法來罰3,000元或者是6,000元,因為我們用環保的法令來處理,這個是幾千元,我們當時的依據是比例原則來處理。
變成開放的方式要訂得很明確。
我個人的看法是,以後就開放在後面就好了,像港側就不要開放,這個問題就可以減少很多,甚至可以避免掉。
漁市糾紛,通常都會到地方政府來協調,就丟到地方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