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剛剛提到文創產業的作用法,我沒有講清楚,低密度管理很好,很多小社企使用,也就是低密度的時候,其實很容易達成的時候,會變成另外一個部分,因此我們其實要往嚴格的方向去討論時,其實這一個標準就是要靠方老師幫我們一起協助大家都同意的標準,我覺得配套會更完整,以上補充,謝謝。
我還是再提醒一下商業司,這次開會的結果,已有一些方向,希望下一次show出來PPT是簡單的,這會比較好,因為之前討論的東西沒有改掉,都還放在上面的話,這無助於我們繼續討論。
再次感謝聖凱、Sunny及蔡前政委一起來幫大家,真的很開心大家可以在這邊討論。
因此我覺得無論是修公司法,或者是未來我覺得政府要做的事,整體社會企業發展的政策及各個組織在發展的過程中,往中間光譜靠的話,問題一定可以解決,也才可以回應大家的期望,很抱歉,我沒有辦法回應A、B、C、D哪一個方案。謝謝。
我作為一個立法委員,我看的是全體社企發展的脈絡,我看到很多問題,這一個問題包含了每一個不同的組織裡面,因為受限法規,所以沒有辦法再更進一步社企中間靠近的問題。
因此社企太早訂定一個具體的雛形是否是一個解方,也許是每一個部分、脈絡的解方?因為修法是要看當地的脈絡,不可能直接把國外的法規納進來套在台灣上,公益公司法在美國已經討論了一段時間,社會投資也非常地成熟,企業的自律也非常強烈,甚至有中大型所謂B corp的出現,是水到渠成。
我這邊舉一個例子來講,這當然可以留待討論。其實文創產業在當初訂定文創產業發展條例的時候,非常明定哪一些產業,因為台灣法規的特性,其實就是規管,並不是彈性,結果我們看到文創後來發展成什麼樣子?變成我叫做王偉忠,我不能拿到錢,因為我可以證明我可以賺錢;我拍到電影可以拿到錢,因為我證明我的票房可以馬上換回現金,到時候會變成引導市場資源到了走捷徑的部分。
接著有一個共識,假設我們今天公司法的修改是往提高公司治理的方式,我覺得大家都贊成的。如果公司法修改的話,是組織法,並不是作用法,這個是整體社企的一部分。再往下講的話,牽扯到專章的部分,是低密度或者是高管制?專章的標準是否能夠執行,不論是企業的執行或者是政府的執行,我知道方老師希望是市場機制。
其實在座今天來參加的人,就我過去的經驗,其實是台灣社會企業其中一部分人,走到中部、南部會有完全不同的聲音,社企的意見都很不一致,這個是我覺得遇到的最大困難跟挑戰;但是至少聽起來,我覺得大家非常希望社會企業是有一個政策在支持的,而這一個政策是非常完整的。
謝謝大家。今天聽完,我覺得大家講得都非常對,原因是我覺得大家的目標是一致的,也就是希望社會企業能夠趕快發展。
百分之百支持公平貿易,另外50%發展社區建設。
余宛如,不分區立法委員,關注社會企業、數位經濟、創新創業,等一下也是在旁邊主要聽大家的意見為主,謝謝。
其實我覺得一方面非常期待政府的政策,一方面其實我也期待民間的力量能夠團結與合作,這才是健康的系統,我覺得今天澄清了修法的部分(笑),我當然也會支持,其實今天我覺得鈴翔提到一個很好、非常有正面性的建議,我今天有針對《產業創新條例》修法,但是我還沒有依照《產業創新條例》再去修一個社會企業的發展條例,或是修產創條例加入社企的部分,我覺得這個是更好的一個方式,接下來我們會與政委繼續努力,也希望大家要繼續出席我們的會議喔!謝謝大家。
……理解。
真的有那一種感覺(笑)。
這個是臺灣當下的狀況,我們可能沒有辦法去符合這樣子的一個法規。
如果我們修法是為了提升公司治理,還是要思考如何透過這個法而帶動所有的公司治理往上升,而不是限制或者是扼殺小的社會創新。
我希望大家的聲音可以出來,看怎麼樣的形式是最好的。
我們自己社企自律的機制還沒有形成,其實像吳老師有講,社企各自有各自的意見,一定要表述,這個是目前最難的狀況,因此我認為依照這樣的狀況,要如何知道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跟想法,在這一年間形成方向與共識後推修法,這個法就算提出可能最快也要一年才會通過。對不對?
以臺灣現在的階段來說,臺灣的社企大多很小,(轉頭問張洪碩)大的有幾間?沒幾間,對不對?
我一開始想像的是,大企業不會想要真的去支持有心想要改變社會的人,這個是我們最不樂見,他們最喜歡的事情是砸很多廣告做很多宣傳,但是真的讓社會有改變嗎?我覺得最終會引起更大的對立,這個是我不樂見的。
我在推企業社會責任的時候,我發現一個問題,如果法在民間可執行之前,就像老師會提到的,沒有辦法想像那個東西會自動生成,雖然有案例,但是我們想像這個東西太早做會變成一個問題。
滾動式修正。
因為是一個組織法,所以變成民間產業界要去討論哪一個標準是我們適合的,或者是我們訂一個標準,臺灣社會企業的民間力量要產生,其實是一個很好的insentive,您懂我意思嗎?社會企業的標準,可能需要各界或所有人去討論那個標準是什麼,然後未來放進作用法裡面,這個是主要的機制,但是民間組織是否存在?現在目前是沒有的。
我們要丟出我的想像,但未必會成真。
組織法跟作用法的差別,組織法比較像我上一個頁面去登記這一個公司,但沒有任何拘束力,這只是組織法;作用法是某一個部會要找某一個類型的公司,可能需要一個法規讓某種公司符合特定的條件,就會訂出一些可以約束的法規。
有理解嗎?
……開花(笑)。
我這裡有一個問題,剛剛政委有指出來的是文字問題,也就是傳統跟非傳統,訂這個法剛剛有提到,其實是在公司治理上的進步,我們希望符合公司法國際潮流,但是分流之後這樣區分,是不是又不至於影響大企業,也就是只是某部分非傳統的企業在做的事情,但是大企業不需要做這一些事,我們希望用這一個方式去影響大企業,這樣的關聯是什麼,我們希望可以納入配套規劃及考慮。
第二,通常政策不會失敗主要原因在於比較完善的生態系跟配套,這個是立法的方向。
各國現在訂法規基本上會失敗的案例是在於訂得太窄,問題在這邊,全球趨勢是非常廣的概念,想辦法去包容。
各位有沒有覺得在配套上有什麼問題,可以提出來,然後方教授可以給予一些法律上的經驗建議?其實商業司也可以幫忙。
你可以丟配套的方向出來,再給予一些意見,看會遇到什麼法律的問題。
直接到下一輪的討論,這一輪我們接著討論修第1跟第23條的配套,是不是要請方老師先講,我知道方老師還沒有一個很具體的東西出來,你可以先說明概覽。
國發基金我知道之前他們討論如何投資社企的時候,真的有做一些consulting。因為最近歐盟有很多新的社企投資方略跟政策,我也希望國發基金去理解一下,改變現在的方式,因為我覺得傳統的投資方式未必真的適合社會企業。洪碩也要發表一些意見,你是我們的靈魂人物。
第1條、第23條修改大家沒有意見,而配套是什麼,我覺得大家要一起詳細的討論、參與與審閱。
等一下請你吃韓式豆腐(笑)。
你們是為專章留下「之條款」?
要修法授權公司法。
法一定要修,如果法的文字沒有改,事實上還是以法為主。
至於配套的部分,因為我們剛剛提到可能是怕大的公司要投入到善良公益之類的,但是大人跟小孩真的有不一樣的部分,而且要解決過去臺灣一直以來的爭議,大財團或者是大企業投入到所謂的財團法人,到底是真的洗錢或假公益,這一件事也要講一講。
因為一開始的名詞取錯了,一開始聽到「社企型公司」,這個就把我們牽扯進來了,對不對?後來改了「兼益公司」,大家會覺得是不是想要規避什麼,那又是另外一個問題。我覺得這個法純粹是公司治理上的進步,我建議就是用「公司治理」四個字去講,我覺得應該要fit到所有的公司,我們鼓勵所有的公司應該要更重視社會責任。
我相信大家對於更進一步的公司法一定都是支持的,如果第1條、第23條是為了更進步、更合時宜的公司法,大家都是支持的。
就從左邊、方老師及各部會作第一輪的回應。
不好意思,我打斷一下,KPMG的王會計師三點要離開,先請她發表一下。
接下來就針對我們的討論提綱來作第一次的發言,大家可以針對這四個題目統一發言,發言結束之後再請方老師或者是其他部會的代表回應。先請謝董事長發言。
我們知道在推動修法的路程上,這並不是第一次了,事實上在2009年、2010年就有人在推動公益公司法,我也請辦公室助理把公益公司法跟兼益公司的內容作了比較,讓大家進一步瞭解哪一些是我們所需要的。
我們在這一些文件後面有附第1條、第23條法條給大家參考,包括我上次舉辦第一次座談會的與會來賓給予的建議跟摘要,還有一份公司法修法委員會所提供的社會使命型企業公司法修正建議概覽,希望大家詳細的瞭解所有的內容、讓大家判斷。另外,有關於修法委員會對於目前各界地方的聲音的回應,也放在後面附件3的地方。附件4是有關修法的利弊分析與兼益公司總則性規範內容建議,大家可以參考。
4.方案一或二,是否滿足了社會企業的發展需求?
3.若採行方案二,修改公司法第1條與第23條外,增定兼益公司專章(節),還需要哪一些措施?